核心要点
- 新型食品是一种法律地位,而非植物学描述。 根据法规 (EU) 2015/2283,"新型食品"是指任何在1997 年 5 月 15 日之前未被欧盟境内人类显著程度食用、且落入某一既定类别的食品。若某食品未通过该食用史检验,则须在欧盟销售前获得授权。
- 欧盟新型食品目录是你的首个查询点——但它是咨询性的,不是法律。 委员会的目录被明确说明为不具约束力且不详尽,由成员国提供的信息填充。它为你指明方向;它不裁定你的具体情形。唯一具约束力的正面清单是已授权新型食品的联盟清单(委员会实施法规 (EU) 2017/2470)。
- 一种植物作为食品可以是非新型的,但作为提取物却是新型的。 萃取、纯化与浓缩可以改变同一植物的地位。橄榄果是食品,但一种高多酚橄榄提取物被视为新型;南非醉茄根有食用史,然而其浓缩或分离的提取物被认为是新型。请核对你所购买的确切形式,而不仅仅是植物名称。
- 对在境外食用的食品,有一条更轻的路径:第三国传统食品途径。 一种在某个非欧盟国家的常规膳食中,被相当数量的人以至少 25 年安全食用史所记录的食品,可使用一套简化的通报程序,而非完整授权。
- 弄错意味着货物无法合法投放市场——这是撤市风险,而非文书麻烦。 Arovela 在 ISO 22000、ISO 9001 与 ISO 27001 下,以逐批文件向欧盟与乌克兰市场供应土耳其原产天然产品;新型食品地位是一项买方侧的法规判定,应在取样前就写入 RFQ。
引言
对一位进口商、质量负责人或法规专员而言,新型食品是那种藏在明面上的风险。农残超标或黄曲霉毒素超限会在实验室结果中显现。新型食品地位不会——它是一个在任何样品被抽取之前很久就已裁定的法律分类问题,一批货在分析上可以完全干净,却仍不得合法投放欧盟市场,因为该原料以你所购买的形式,需要一份它并不具备的授权。
这对一个土耳其天然产品目录所依托的那些确切原料最为要紧:植物原料、草本制剂,尤其是提取物与浓缩物。陷阱在于,原始植物与浓缩提取物在欧盟法律下往往被当作两种不同的东西。假定"它是传统草药,所以一定没问题"的买家,可能会发现他们所指定的提取物——一种更高浓度、经选择性纯化的制剂——落在了那条线的错误一侧。
本指南解释 法规 (EU) 2015/2283 的法律架构、界定何为非新型的 1997 年前食用史检验、如何按其本质(一个查询工具,而非一份裁决)来解读新型食品目录、为何萃取能翻转同一植物的地位、第三国传统食品途径,以及买家在签发采购订单前应执行的具体尽职调查流程。下文每一项法规陈述都可追溯至已发表的欧盟来源,而当地位确实取决于具体情形时,指导始终如一:在你作出承诺之前,以书面形式核实。
关于相邻的法规背景,见 Arovela 关于以天然产品进入欧盟市场、为欧盟补充剂品牌采购植物提取物与向德国出口药用草本的指南。
法律框架:法规 (EU) 2015/2283
控制性法律是 2015 年 11 月 25 日通过的关于新型食品的 法规 (EU) 2015/2283。它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适用,并废止了此前的新型食品法规 Regulation (EC) No 258/97。与多数欧盟食品法一样,它不论原产地适用:一种土耳其、中国或乌克兰原料,必须与一种欧盟生产的原料通过同样的检验,才能投放市场。
"新型食品"的含义
欧洲委员会将定义表述得很直白:新型食品是*"在 1997 年 5 月 15 日之前未被欧盟境内人类显著程度食用的食品"*。一种食品要成为新型,须同时满足两个要素:
- 在 1997 年 5 月 15 日之前,在欧盟境内没有显著食用史,且
- 它落入该法规第 3 条所列的某一类别之中。
类别清单很宽泛。它包括具有新的或经有意修饰的分子结构的食品;来自细胞或组织培养的食品;来自微生物、真菌或藻类的食品;来自矿物来源物质的食品;来自植物或其部位的食品(对安全使用史设有狭窄例外);来自显著改变成分或结构的新生产工艺的食品;工程纳米材料;以及在欧盟境外传统食用的食品。对天然原料而言,最常适用的类别是植物源制剂与新生产工艺——而这正是萃取所在之处。
1997 年 5 月 15 日这条基准线——为何是这个日期
这个日期并非随意。1997 年 5 月 15 日是欧盟第一部新型食品法规(Regulation (EC) No 258/97)生效之日。它是整个体系的固定参照点:若一种食品在该日期之前已在欧盟市场上并被显著程度食用,则被视为具有食用史、并非新型。若否,则被推定为新型,直至另行证明。
证明 1997 年前的显著食用是一项证据工作。可接受的文件包括销售统计与发票、进口记录、国家目录与销售手册、有日期的标签,以及来自欧盟成员国、表明该食品曾在市场上的声明或证书。"在联盟境内使用"指任何成员国,不论其加入日期——因此在一个于 1997 年后加入欧盟的国家的食用仍然算数。一个声称某原料"传统"的供应商,应能针对欧盟具体指出此类记录,而不仅仅是全球使用。
欧盟新型食品目录:你的查询工具,而非法律
在实践中,买家首先做的是搜索 欧盟新型食品状态目录。这是正确的第一步——但理解该目录是什么、以及至关重要地它不是什么,至为必要。
该目录列出动物与植物源产品、藻类与真菌种、微生物培养物以及其他可能落入新型食品法规之下的物质。它由欧盟成员国提供的信息编纂,而委员会明确指出它是一个不具约束力的工具和一份不详尽的清单。它是关于某产品是否可能需要授权的方向性指引——而非对你具体情形的法律判定。一种原料可以完全不在目录中,却仍是新型的;一个目录条目也可随新的成员国信息到来而更新。
具约束力的工具则不同。只有已授权新型食品的联盟清单——依据法规 (EU) 2015/2283 第 6 条、由 委员会实施法规 (EU) 2017/2470 设立——才具有法律效力。若一种新型食品在联盟清单上,任何经营者均可将其投放市场,前提是遵守所授权的使用条件、规格与标注。若它是新型食品而不在联盟清单上,则不得合法投放市场。
| 工具 | 法律分量 | 它告诉你什么 | 用它来…… |
|---|---|---|---|
| 新型食品目录 | 不具约束力、不详尽(咨询性) | 由成员国填充的、关于某植物/部位/制剂可能之新型地位的方向性指引 | 早期筛查某原料;识别"提取物 vs 整株植物"的区分 |
| 联盟清单(Reg (EU) 2017/2470) | 具约束力的正面清单 | 哪些新型食品被授权、以何形式、在哪些条件/规格下 | 确认某新型食品实际可否销售、在何种条件下 |
| 国家主管机关指引 | 在成员国层面具约束力 | 某个具体国家施加的额外限制 | 抓住欧盟清单未显示的国家层面禁令/限值 |
这三层解读之所以重要,是因为目录、联盟清单与国家规则各自可能说出对方所没有的内容。请把目录当作地图,把联盟清单当作闸门,把国家主管机关当作当地的地方法规。
为何一种提取物在植物本身并非新型时却是新型
这是天然原料买家最重要的单一观念,因为它正是看似干净的传统植物原料转化为法规敞口之处。一种食品的地位与该食品之提取物的地位是分别评估的。 萃取、选择性纯化与浓缩属于"新生产工艺"和更高浓度制剂,即便源植物有无可指摘的食用史,它们也能改变法律地位。
两个有充分记录的例子把这一原则具体化:
- 橄榄与橄榄提取物。 橄榄果显然是食品。但一种浓缩的高多酚橄榄提取物,通过选择性纯化把活性化合物水平提升到远高于原料,却被视为新型——恰恰因为其活性物浓度相对于其来源食品被提高了。2026 年 5 月,委员会澄清了某些浓缩橄榄多酚提取物的新型食品地位,强调是形式驱动分类。
- 南非醉茄(Withania somnifera)。 南非醉茄的传统根部浸剂/提取物,基于 1997 年前的食用史,通常被视为不受新型食品法规约束,而取自该植物其他部位的提取物、以及分离或浓缩的成分,则被认为是新型。 同一个植物名称跨在这条线的两侧,取决于所用部位与加工程度。
实务教训是,"植物 X 是食品"在你指明以下几点之前几乎什么都没说明:用的是植物的哪个部位、什么萃取溶剂与工艺、活性物在何种浓度下。 同一草药的水浸传统制剂与标准化高强度提取物,可能有相反的新型食品地位。这正是为何你所指定的萃取路线是一项法规决定,而不仅是技术决定——这一点在 Arovela 关于 CO2 vs 乙醇萃取与 B2B 精油采购的指南中有所展开。
| 同一植物,不同形式 | 典型处理(务必逐案核实) | 地位为何改变 |
|---|---|---|
| 橄榄果 / 食用橄榄 | 食品——非新型 | 悠久的欧盟食用史 |
| 浓缩高多酚橄榄提取物 | 新型 | 选择性纯化把活性物提升至原料食品之上 |
| 南非醉茄根,传统浸剂/提取物 | 通常非新型 | 根部形式,具 1997 年前食用史基础 |
| 取自其他部位的南非醉茄提取物 / 分离成分 | 新型 | 不同植物部位和/或浓度 = 新制剂 |
| 作为食品交易的整株植物 vs 一种纯化成分(如一种分离的黄酮) | 整株植物可能是食品;纯化成分往往新型 | 分离/浓缩产生一种没有食用史的制剂 |
请把此表当作风险逻辑,而非固定的法律引用。 稳定的规则是:先确定确切的制剂,再核查该制剂的目录条目。 当某个目录条目区分植物与其提取物、或标注一个浓度阈值时,更浓缩的形式就是应重点审视的那一个。
第三国传统食品途径
并非每一种新型食品都要面对完整的授权流程。法规 (EU) 2015/2283 为那些对欧盟而言是新、但在别处已充分确立的食品,设立了一条更轻、更快的路径——与在土耳其、中东、中亚或其他非欧盟饮食文化中有悠久历史的原料直接相关。
第三国传统食品是一种新型食品,在至少一个欧盟境外国家的常规膳食中,被相当数量的人以至少 25 年的安全食用史所记录。申请人可使用一套通报程序、而非完整申请:安全性由关于成分及持续使用经验的可靠数据、连同拟议使用条件加以证实,且正常食用不得在营养上不利。详细数据要求由委员会实施法规 (EU) 2017/2468 设定,EFSA 也已就一份有效通报须包含的内容发布了指南。
该机制内建了一道检查:在一份有效通报后的四个月内,一个成员国或 EFSA 可提出有正当理由的安全异议。若无异议提出,该食品即可投放市场;若提出异议,该案卷通常升级为一份完整申请、附一次 EFSA 安全评估。对买家而言,要点是:一种真正的传统非欧盟食品不会被自动拦阻——但那份25 年、有据可查、安全使用的证据必须存在并被整理出来,而这是供应商与进口商的负担,不是监管者的。
授权与联盟清单
当一种原料是新型的、又没有第三国传统食品捷径时,它需要一份完整的授权才能销售。申请人向委员会提交一份卷宗(第 10 条);EFSA 进行一次科学安全评估;若结果有利,委员会将该食品连同既定的规格、使用条件与标注要求一并加入联盟清单。只有一旦它在该清单上,任何经营者才可将其投放市场——且只能在那些条件之内。
联盟清单上已授权新型食品的具体、可核实例子,包括奇亚籽(Salvia hispanica),其用途与条件已随时间扩展(例如通过委员会实施法规 (EU) 2020/24,部分脱脂奇亚粉由法规 (EU) 2020/500 涵盖),以及诺丽(Morinda citrifolia),它为不同的上市形式(果汁、果汁粉、果泥与浓缩物、叶、果粉)持有若干独立授权。这些说明了买家必须内化的两点:授权往往是特定于形式的(果汁 vs 粉 vs 叶),而每一种被授权的形式都附有其自身的使用条件,成品必须予以遵守。
买家的尽职调查流程
若在正确的节点核查——即在取样与定价之前,而非在一次边境问题之后——新型食品风险是可管理的。下面的流程把法律转化为对每一个候选原料与 SKU 可重复的案头核查。
第 1 步——确定确切的原料,而非植物
写下植物学名(属/种)、植物的部位、制剂(整株/切碎、粉末、水浸、乙醇/CO2 提取物、纯化馏分)以及目标活性物的浓度。多数新型食品错误都发生在这里,即描述"草药 X 的一种提取物"却缺少决定其地位的细节。
第 2 步——在新型食品目录中搜索那个确切形式
在 欧盟新型食品目录中查找该植物以及该具体制剂。注意条目是否区分整株植物与提取物、或标注了浓度阈值。记住目录是咨询性且不详尽的——缺席并不等于放行。
第 3 步——核查 1997 年前的食用史
若该原料看似非新型,请追问有什么证据支持该形式在 1997 年 5 月 15 日之前的欧盟显著食用。一种整株草药的传统烹饪使用是一回事;它的一种现代高强度提取物是另一回事,且很少共享那段历史。
第 4 步——若它是新型的,找到路径
判定它是否在联盟清单上(已授权——核查你必须满足的条件/规格)、是否有资格走第三国传统食品通报(有据可查的欧盟境外 25 年安全使用),还是需要一份完整授权(一个需围绕其规划、而非在港口才发现的多年 EFSA 流程)。
第 5 步——核查国家层面的叠加规则
一种在欧盟层面非新型的食品,仍可能被个别成员国限制。南非醉茄是一个警示案例:尽管其根不被视为新型,若干国家(例如丹麦与法国)已基于安全理由限制或禁止其用于食品补充剂。请确认你目的地市场的规则,而不仅是欧盟基准。
第 6 步——把判定写入 RFQ 与批次档案
记录地位判定、目录/联盟清单引用以及任何使用条件,并让供应商以书面形式确认确切制剂,使规格、样品、COA 与发票全都描述同一物料。这是买方侧的法规工作;供应商的 ISO 体系佐证的是产品如何制造与记录,而非其新型食品分类。
弄错的后果
这之所以值得在取样前做一次案头核查,是因为其失效模式既严重又关乎商业。若一种新型食品在未获授权(或没有一份有效的传统食品通报)的情况下被投放欧盟市场,它就不在合法市场之上——毫无回旋。这使进口商面临产品撤回或召回、官方管控扣留、销毁或再出口成本、潜在的 RASFF 通报,以及被零售客户下架的声誉损害。由于新型食品地位是一个分类问题,事后再多干净的分析数据也无法弥补:一份关于未授权新型原料的无瑕 COA,仍是一种未授权的新型原料。
这种不对称是鲜明的。上述流程中的案头核查,每种原料花费一个下午。而在一个集装箱已发运之后——或在一件产品已上架之后——才发现问题,代价是货物、上架资格与客户关系。对任何地位并非显然确定的原料,有纪律的答案是在采购订单之前,以书面形式解决它,并把约定的判定写入规格,使其不会随订单间提取物等级或浓度的变化而无声漂移。
常见问题
一种传统土耳其草药是否自动豁免于欧盟新型食品规则?
并非自动,而答案完全取决于形式。一种在 1997 年 5 月 15 日之前于欧盟有真实显著食用记录的整株草药,作为食品通常并非新型。但同一草药的一种现代提取物或浓缩物——一种更高强度、经选择性纯化的制剂——则被分别评估,即便整株草药并非新型,它也可能是新型的,因为萃取与浓缩被视为新生产工艺。所以"它是传统草药"从来不是一个完整答案。买家必须指定植物的部位、萃取工艺与活性物浓度,然后在新型食品目录中核查那个确切制剂,若它是新型的,则再对照联盟清单核查。当某草药在目的地国家还面临国家层面限制时,那些限制在欧盟立场之上叠加适用。
我能否依赖欧盟新型食品目录作为某原料合法的证明?
不能——而这是一个常见且代价高昂的误解。该目录被明确说明为一个不具约束力、不详尽的方向性工具,由成员国提供的信息编纂。它是开始一次筛查的正确起点,对识别关键的"整株植物 vs 提取物"区分也非常有用,但它并不对你的具体情形作出法律判定,而一种原料可以完全不在其中却仍是新型的。具有法律分量的工具是已授权新型食品的联盟清单(委员会实施法规 (EU) 2017/2470):若一种新型食品在该清单上,你可在既定条件下销售它;若它是新型的却不在清单上,你则不可。用目录来指明方向,用联盟清单来确认,用国家主管机关来抓住本地限制。
什么是第三国传统食品途径,它对一种土耳其原产原料有帮助吗?
它是一条简化通报路径,面向那些对欧盟而言是新、但在某个非欧盟国家的常规膳食中被相当数量的人以至少 25 年有据可查的安全食用史所记录的食品。由于土耳其位于欧盟境外,一种具有悠久、有据可查的土耳其(或更广区域)饮食史的原料,原则上可以走这条更轻的路径、而非完整授权——前提是安全卷宗(成分数据加上 25 年持续使用证据)被整理出来,且该食品符合某一可用类别。在一份有效通报之后,一个成员国或 EFSA 有四个月提出有正当理由的安全异议;若无异议提出,该食品即可投放市场。证据负担落在申请人身上,因此这条路径回报的是那些能够真正记录食用史、而非仅仅断言食用史的供应商与进口商。
谁负责判定新型食品地位——供应商还是买家?
在法律上,将食品投放欧盟市场的经营者负责确保其合法——对进口而言,即欧盟进口商。因此新型食品地位从根本上是一项买方侧的法规判定,并且应在取样前于 RFQ 中解决。供应商的职责是准确且一致地描述确切制剂(种、植物部位、萃取工艺、浓度),并使规格、样品、COA 与发票保持一致,以免物料无声改变。供应商的认证——对 Arovela 而言即 ISO 22000、ISO 9001 与 ISO 27001——佐证的是产品如何生产与记录;它们不是、也不可能是一份新型食品放行。若你的项目需要以书面形式确认地位,请在资格审核期间把它列为一个明确的条目。
满怀信心地采购
新型食品风险是一个在任何实验室检测之前就落地的分类问题:一种原料可以在分析上无可挑剔,却仍不得投放欧盟市场,因为你所购买的形式需要一份它并不具备的授权。请按该法规的构建方式弥合这一缺口——确定确切制剂、在新型食品目录中筛查、确认 1997 年前的食用史,而当它是新型的时,在你签发采购订单之前,于联盟清单上或通过传统食品通报找到正确的路径。
Arovela 向欧盟与乌克兰市场供应土耳其原产天然产品——植物原料、提取物、干果与天然零食——并在 ISO 22000、ISO 9001 与 ISO 27001 下提供逐批文件。新型食品地位是我们帮助你精确指定的一项判定,而非我们所声称的一纸证书。请告诉我们确切的原料形式与目的地市场:在敲定你的 RFQ 之前,请发送技术询价、比较批发供应方案,或查看 Arovela 认证。

